[ ]12月15日,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《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实施办法》,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继续给予政策支持。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,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。具体有以下三处修订:
一是调整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。对持有《上海市居住证》的来沪人员,由上一轮政策要求“申请日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”,调整为“申请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”。
二是调整申请个人拥有辆条件,由上一轮政策要求“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”,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“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”,也“无非营业性客额度证明”,还“无使用非营业性客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(不含摩托)”,通俗地讲,就是要求个人名下“既无新能源,也无燃油(沪C号段辆除外)”。
三是调整单位用户申领要求。对单位用户申领新能源牌照,在上一轮政策要求“信用状况良好”基础上,增加“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,或者单位自申请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”的要求。
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用于非营运的,符合相关条件和管理要求,也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。但需要注意下列事项:一是拟受让的新能源,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。二是二手新能源受让人,应当具备与购置新的消费者同样的格要求,具体详见上述解读。
基于当前新能源快速发展态势,《实施办法》有效期暂定为1年,即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。(编译/张晓丹)